2005年12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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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判决遭遇行规“顶牛”
相关部门正寻找办法“突围”
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萧法

  有这样的工伤赔偿纠纷案子,法院判了以后,被告很配合执行,但就是执行不了。到底怎么回事呢?记者对多次碰到这类案子的萧山法院进行了采访。

  双方配合却无法执行
  2004年9月,在萧山一工具厂工作的王某在上班时左手被冲床的模具压伤,结果截去残指,伤指内固定,住院18天。今年2月底,王某再次住院拆除内固定。
  就在今年1月,王某被认定为工伤,后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,伤残程度为7级。
  王某在诉状中讲到,他到工具厂做的是弯管工。在工伤事故后的第二次住院之后,他根据医嘱在家养伤9个月。王某说,在停工留薪期间,他的生活不能自理,由家属护理。
  这之后,双方就开始因为工伤赔偿数额发生争议。王某申请了仲裁。今年8月,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。王某不服,于是起诉到萧山法院。
  10月,法院最终判决,工具厂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5万多元,再扣除王某的借款和丙类药费。另外,工具厂还要为王某补缴2002年6月到2005年3月期间的养老、失业、医疗保险,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王某负责。
  但是,在案件执行中,法院遇到了难题。
  这个难题,不是难在被执行人的不配合——工具厂在判决后早已履行了第一项的赔偿,也愿意把第二项的补缴部分缴入社保系统。但是,等到补缴之时,大家发现,社保体系的具体操作中,没有补缴的先例;而且,社保部门也确认,虽然他们非常愿意配合法院执行,但根据行规,社会保险实行的是“即时享受”的政策,因此无法补缴。

  即时享受和补缴矛盾的凸现
  像这样在法律程序走到最后一步的时候,在“补缴”这关被卡住的案子绝非个别。记者从萧山法院了解到,仅今年,涉及到社保问题的执结案件有38件,其中24件遇到了上述“补缴”难题。最终,这24件基本都是通过双方自行和解的方式了结。
  四川来萧山打工的阿芳(化名)在一包装制品公司做操作工,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。去年,阿芳在工作时受伤,后经认定为工伤,10级伤残。双方对赔偿的问题协商不成,后阿芳又对仲裁不服,起诉到萧山法院。法院在今年3月最终判决,包装制品公司付给阿芳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15000多元。另外,包装制品公司要为阿芳补缴2004年3月到2004年11月的养老、失业、医疗保险,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阿芳自己负责。
  判决清楚,而且包装制品公司也愿意为阿芳补缴社保的钱,但案件还是遇到同样的门槛——无法将钱缴入社保系统。
  在5个半月的协调无果后,阿芳无奈,在9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。10多天后,双方签订了《和解协议》。其中约定,除了包装制品公司支付判决第一款的钱外,补缴的3项保险则“折款1200元”。也就是说,无法缴入社保系统的钱,双方用了“折款”这种方式解决。

  如何补缴正在探索中
  应当说,上述“折款”的方式,也是当事人迫于无奈经过自行协商选择的。但是对于一些较真的当事人,法院在此之前确实无能为力。
  不过日前,记者从萧山法院得到最新消息,王某的案子已有新的进展:社保部门正在努力探索用另开一个单独账户的方式,将之纳入到社保体系中。
  但是,一些业内人士在肯定了社保部门和法院积极互动的同时,也对此心存疑虑。这个单独设立的账户,将和原有系统中的所有指标保持一致吗?最重要的是,相同相似案件不断涌现的现状下,开了这个先例,“单独设置”将来是否会变成越来越庞大的另一套系统?
  据统计,这些案件中,原告90%以上为外地民工。追根溯源,这些案件的根本起因往往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因此相应的保险也没有缴纳。
  但记者调查发现,目前有一个新动向值得注意:在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态度上,正由之前一些用工单位不愿意签订,到如今一些工人不愿意签订。
  “万一发生工伤事故,赔偿是一笔很大的开支,还不如防患于未然呢。”
  “各个职能部门严加管理,不签劳动合同,省了没多少钱,却干得很不踏实。”
  不少用工单位,还是愿意签。但一些常打“短工”的工人觉得签劳动合同是个制约,而且还要背负“违约金”的压力,所以反而拒绝签。
  法院提醒,工人切不可因为一时的“如意算盘”,就忽视了自己的长远利益。